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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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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6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6.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3.7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所属版本:2024版本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介绍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

(1)企业违反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2)同一作业区域违反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3)矿山、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施工违反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4)按日连续处罚式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1)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2)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3)违法使用设备、机具的法律责任

(4)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0 09:17:12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试题

多选题 1.以下()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A . 建筑电工
B . 建筑架子工
C .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D . 建筑钢筋工
E .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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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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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
监理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
国家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有多年培训注册类资格考试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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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⑤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⑥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⑨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①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②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③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④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⑧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现场检查职责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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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奏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安全职责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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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3)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2、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2)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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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义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2)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

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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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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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施工单位“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

(2)“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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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各主体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 法律责任如下:

1.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的法律责任

3.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的法律责任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法持证的法律责任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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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⑤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⑥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⑨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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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施工企业强化安全预防措施主要通过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实现。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 号)进一步规定,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 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 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 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建质规〔2022〕2号)规定,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①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②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 工作;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④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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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 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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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是指由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治理各种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该制度既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 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同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七项职责之首 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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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安全职责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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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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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3)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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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2)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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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 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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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义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2)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

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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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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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及时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及其他危险。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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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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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培 考核

施工单位“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

(2)“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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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号)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1)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 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 步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 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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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双新”培训,合格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2)培训学时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 制度。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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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应用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新”应用的确会给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所以,施工单位应当有计划或者根据实际需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仅让从业人员受到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而且也了解了工程管理前 沿与发展趋势,有利于专业素养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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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式

《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全形势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 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 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 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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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

《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 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 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 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 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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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失职的法律责任

(2)应急管理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3)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2)《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失职的法律责任

(2)施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

(3)注册执业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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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的法律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 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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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法持 证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法持证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 (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1)依法不予延期的; (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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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规定,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 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 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 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