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各个行业和领域事故的情况都有各自的 特点,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个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等级。比如消防领域,《公安部 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规定,火灾等级增加为 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 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 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分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①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②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③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主体
①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②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③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3)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⑥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事故报告流程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传真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情况。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 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 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 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90条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分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①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②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③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主体
①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⑥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9条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 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 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 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11条规定,应急救援队伍 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 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 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 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 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 补充。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 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 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 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 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 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事故报告流程: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传真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情况。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