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一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3)不征范围——一进口货物;境外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4)税率——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县镇的,1%
(5)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①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率:企业所得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超出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的其他支出
(3)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1)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①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不会重复计税
②实行价外税制度。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
③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应税交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具有普遍性
2、增值税的纳税人: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款;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款只能采取简易方法,不能采用抵扣法
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进口货物
4、增值税的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增值税的减免:
(1)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税收减免: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 的,减按 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4、征收管理: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其他相关税种
1、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范围: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
(3)税率:①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②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减免税优惠:
1)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减征个人所得税::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④取得境外所得;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城市维护建设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
(3)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4)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1)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大类。在我 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中,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居民企业对来 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仅对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
(2)征税以量能课税为原则,税负公平。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律 体现,赋税负担必须在一国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所有的纳税主体按其实质负担税收 的能力,负担其应负的税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即所得多,多纳税;所得少,少纳税;而无所得的不纳税。
(3)计税依据 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 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这是所得税与增值税的最大 区别。
纳税人、税率:
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企业所得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1)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①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不会重复计税
②实行价外税制度。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
③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应税交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具有普遍性
增值税的纳税人: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款;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款只能采取简易方法,不能采用抵扣法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进口货物
增值税的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金额
(2)当期销项税额小干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丛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县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增值税的减免:
(1)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 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 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环境保护税具有以下特点:
(1)“费改税”,实现税负平移。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 标准。
(2)需要多部门配合,实现制度转换。相比部分已有税种,环境保护税所涉及的技 术性相对较强。《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在“费改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 保护部门配合,确定“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3)税款用于治理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税收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税征收的目的在于用间接调控 的手段改变传统环境保护领域的直接干预措施,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税收减免: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 的,减按 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征收管理: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1)纳税人:
1)居民
A.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公历1.1-12.31)
2)非居民
中无住所又不居住
中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83天
(2)征税范围:
(3)免征个税范围:
①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技术/文/卫/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面福利费、抚恤金、济金;回保险赔款;
固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体生活补助费;
③依法应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回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记忆:奖励国债、救助福利、老外专属
(4)减征——一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5)6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7)纳税人应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2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记忆:2处/未扣缴/的境外/综合所得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 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 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
(3)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4)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3)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⑤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车船税。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印花税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①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②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③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④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2)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①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⑤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⑥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⑧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率10%
(2)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①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③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④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⑤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契税:
(1)纳税人-一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