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信息公开一方面可以促使信用优良的企业得到更多机会,对不良信用的企业 起到市场淘汰的效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公开的信息对市场各主体进行监督和奖惩。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 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同时还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并将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 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 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 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 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 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 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 壁垒和地方保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 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分类
1、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2、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 、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3、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4、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1、公开期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3)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 ,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2、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单位5+个人1):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业务来源不良的5种情形):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影响质量的5种情形):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工程安全不良(影响安全24种情形-排除法):
(11)在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线程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1、公开期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3)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 ,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2、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单位5+个人1):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业务来源不良的5种情形):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影响质量的5种情形):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4、工程安全不良(影响安全24种情形-排除法):
(11)在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线程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22条所列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 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注册 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