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 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公示。
2)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
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 的渠道,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机关、 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 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营商环境优化:
(1)公开程序: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2)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详见教材P86(1)~(18) ,常识性内容
2.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1)中小企业:中国境内设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付款期限:a.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b.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应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付款
A.禁止变相拖欠、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款项。
B.除约定或法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C.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D.其他见教材,按常理答题 。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1、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10月,国务院制定《优化营 商环境条例》,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 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 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制度层面为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 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1)总体原则
2)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3)净化市场环境
4)优化政务服务
5)规范监管执法
6)加强法治保障
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 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 项整治工作。为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专门制定《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方案要求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 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 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 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 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 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 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 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 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 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 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 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 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 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 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 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 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 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一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 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是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要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机关、 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 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 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 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 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检验验收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 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 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 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防范拖欠:
A.禁止变相拖欠、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款项。
B.除约定或法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一一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C.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D.其他见教材,按常理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