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 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
(1)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③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④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⑤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⑥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标准。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
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③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④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 、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
①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②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③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管理
(1)监督管理机构及分工
①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②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③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1)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①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⑤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
3)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