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所谓原始资料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赖以进行勘察作业、设计作业、施工作业、监理作业的基础性材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 人,向有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保证这 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如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地形地貌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向设计单位提供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 划、专业规划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础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 设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收或征用资料,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 源落实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 等资料。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文本。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2、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馆项目
3、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③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④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⑥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等。
4、依法进行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5、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1)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①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建设监理的法律责任分为:①监理的民事责任;②监理行政责任;③监理刑事责任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 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 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 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 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政府投资条例》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 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 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 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 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馆项目
3、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①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③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④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⑥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 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 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2)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 受抽查;
(3)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4)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5)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 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7)依法及时向 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 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 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 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 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五方责 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2)发生投诉、举报、群 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3)由于勘察、设计或 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 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 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4)向社会公 布曝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 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 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 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 规定为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乡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 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 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 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 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 料和重要依据,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否保守浪费有直接的影 响,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 和施工的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 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 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 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 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前述 本办法第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 式进行责任追究:(1)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 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 的,终身不予注册;(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处单位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4)向社会公布曝光。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 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 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 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 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按工程建设的科学要求进行监理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 证工程监理单位能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 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1)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①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建设监理的法律责任分为:①监理的民事责任;②监理行政责任;③监理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监理的形式: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 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前 述本办法第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4)向社会公布 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