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1)在城镇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①划拨: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先证后地)
②出让: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先地后证)
(3)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3、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只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
(2)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消防设计审核
(3)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1)在城镇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①划拨: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先证后地)
②出让: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先地后证)
(3)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3、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只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
(2)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消防设计审核
(3)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