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的计量
(1)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工程量应按以下规定计量:
①除工程变更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不作调整
②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发承包双方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工程量清单)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在约定的时间节点、形象目标或工程进度节点,按照单价合同计量2~5条的规定进行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原则
①工程计量周期可以月为单位,也可按其他时间节点、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计量范围
①工程量清单中全部项目;
②合同文件中规定项目;
③工程变更项目。
计量依据
①质量合格证书;
②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工程量计算规范;
③设计图纸;
④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
单价合同的计量
(1)对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进行工程量计量时,若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单价计价的清单项目,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并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2)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的计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的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发承包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应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的,应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4)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5)承包人完成履行合同义务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