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指数调差法
(1)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税合同价金额;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Ft1…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01…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基准日期);
一般规定
(1)下列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①工程量清单缺陷
②工程变更
③计日工
④物价变化
⑤暂估价
⑥工程索赔
⑦暂列金额
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出现合同价格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计日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格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格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格请求
(3)出现合同价格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格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格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格请求
(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格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格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双方约定解决合同价款争议的工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暂定结果,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处理
(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格,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格,应与工程进度款和施工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因发包人原因延期支付的,发包人应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价格调整事项引起工期变化的,发承包人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工期
(1)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工程量清单缺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超过15%时,15%及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计算,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减少超过15%时,15%及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扣减,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其综合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④已标价总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包干,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2)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3)工程量偏差。带来的合同价款调整可按照上述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合同价格规定(1)处理
计日工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核实
①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②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④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⑤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包含计日工记录汇总的计日工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计日工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的计算方法
物价变化
1.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原则
(1)当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超过5%或约定幅度时,可按价格指数调差法或价格信息调差法调整合同价格
(2)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风险幅度调整合同价格
(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价格的较高者
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价格的较低者
2.价格指数调差法
(1)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税合同价金额;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Ft1…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01…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基准日期);
(2)价格信息调差法
①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低于基准价: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高于基准价: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等于基准价: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进行采购定价或自主报价(承包人自产自供的),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指标的,按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4)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应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5)承包人参加暂估专业工程的投标并中标的,对专业工程提供施工管理、协调配合、工程照管、成品半成品保护、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已经计列在总承包服务费总额中的暂估专业工程的单项总承包服务费应予扣减
暂列金额
1.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工程索赔等的费用
2.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原则
(1)当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超过5%或约定幅度时,可按价格指数调差法或价格信息调差法调整合同价格
(2)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风险幅度调整合同价格
(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价格的较高者
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价格的较低
价格信息调差法
①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低于基准价: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高于基准价: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等于基准价: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