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费用的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①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② 设备费: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2)措施项目费用: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因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法律法规与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予以调整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暂停施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暂停施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并根据工期延长和损失情况索赔以下费用:
(1)已进场无法进行施工的人员窝工费用
(2)已进场无法投入使用的材料损失费用
(3)已进场无法进行施工的机械设备停滞费用
(4)由于工期延长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和可得利润损失
因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1.因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发承包双方应约定提前竣工费用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补偿费用上限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包人未作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提前竣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赶工费用主要包括:
①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②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及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③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使用机械等
(1)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①发承包双方应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赔偿费用上限。
②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并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③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格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2)因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按本书17.4.3小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因发承包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按双方过错比例另行协商承担责任。合同工期内必然会遭遇不可抗力的,按本书17.4.2小节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
(2)承包人应在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工程索赔报告
(3)工程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工程索赔通知
(4) 在工程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工程索赔报告
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索赔报告或有关工程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工程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工程索赔处理结果的,工程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竣工结算款(24 版教材内容)中进行支付
发包人索赔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提出索赔截止期限
发承包双方在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工程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工程索赔,提出工程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①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② 设备费: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2)措施项目费用: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是施工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2)总费用法: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但这种方法对业主不利,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有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的因素
(3)修正总费用法
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的范围
(1)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2.现场签证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同意签证后施工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被认可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是施工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2)总费用法: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但这种方法对业主不利,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有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的因素
(3)修正总费用法
现场签证的范围
(1)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现场签证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同意签证后施工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被认可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现场签证费用的计价方式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计日工单价计算。此时提交现场签证费用申请,应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第二种是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应按合同中的约定计算。
现场签证种类繁多,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就责任事件的信函来往证明均可称为现场签证,但并不是所有的签证均可马上算出价款:有的需要经过索赔程序,这时的签证仅是索赔的依据;有的签证可能根本不涉及价款。表17.4-4仅是针对现场签证需要价款结算支付的一种,其他内容的签证也可适用。考虑到招标时招标人对计日工项目的预估难免会有遗漏,造成实际施工发生后,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只能包括单价一并处理。因此,在汇总时,有计日工单价的,可归并于计日工,如无计日工单价的,则归并于现场签证,以示区别。当然,现场签证全部汇总于计日工也是一种可行的处理方式。
进行现场签证时,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时效性问题
例如:某工程对镀锌钢管价格的确认,既没有标明签署时间,也没有施工发生的时间。按照当地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指导价,5月份DN5镀锌钢管单价与7月份的单价相差150元。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时此材料按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执行,施工企业取7月份的镀锌钢管单价增加了价款。又如:地下障碍物以及建好需拆除的临时工程,承包人等拆除后再签证,靠回忆签字。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变更签证的时效性,避免事隔多日才补办签证,导致现场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发生。此外,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责任及审批手续的管理控制,防止签证的随意性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拖延和拒签现象。
(2)重复计量问题
某些现场签证没有考虑单元工程中已给的工程量。
例如:承包人在申请计量时向监理报送《现场签证单》,内容为:“堤基范围内清除垃圾,回填砂砾料6230m³;回填垃圾3123m³;动迁户遗留生活垃圾回填砂砾2224m³。”监理工程师按照《现场签证单》上的工程量,在《工程计量报验单》和《已完工程量汇总表》上签字,报给了总监理工程师,程序似乎一切正常。但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时提出:①《现场签证单》中注明“堤基范围内清除垃圾,回填砂砾料”,是否存在重复计量?②《现场签证单》中写明“回填垃圾”,在堤基范围内可以回填垃圾吗?③未标明垃圾清除后的高程,而高程直接涉及清基高程线是否包含在内。依据计量要求,设计清基高程以上部分的填筑工程量已经在堤防填筑单元的工程量中核定,在计算垃圾坑填筑工程量时,应将清基高程以上部分的填筑量予以扣除。
经监理工程师按照设计图纸的高程认真计算后,扣除了重复计量的部分。“回填垃圾”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回填的确实是砂砾料。“回填垃圾”属于写法上的失误,遗漏了一个关键字“坑”,即“回填垃圾坑”。
经验总结:监理工程师不能仅核实工程量,更应该从全局把握工程量计量是否合理、准确。
(3)标书中对计日工的规定
例如:某承包人按监理的《计日工通知》在申报河道料场围堰计日工工程量时,按投标书中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上报了《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同时申报了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共三项费用,见表17.4-5。
监理工程师在批复工程量时,只批复了工长的工时和挖掘机台时,没有批复司机的工时和柴油量,这是因为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工程量时,查阅了招标文件中对计日工中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的规定,其中对于施工机械使用费是这样规定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司机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他人工费、材料费、其他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按照规定:施工机械使用费中已包含了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因此,司机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的申报就属于重复计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