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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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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王东兴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经济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17章 工程计量与支付/17.6结算与支付/17.6.4 质量保证金
所属版本: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介绍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0 09:17:39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原则上采用扣留相应比例工程款的方式
B . 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已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C .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每次价格调整的金额
D .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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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讲解: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李娜
二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经济师。具有17年工程建筑类经济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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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航
一级建造师
曾任中建一局集团项目执行经理,10年现场经验,对施工现场生产管理、现场安全、施工技术非常熟悉,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更有其独特的培训风格,其地毯式培训教学,准确打击知识点,每年都会帮助广大学员顺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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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 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

(1)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再重新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2)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应不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0%

(3)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本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签发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5)发包人在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且双方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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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14天内进行核对。发包人经核实后,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14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于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3)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14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给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核对,核对无异议的,应于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核对结论后的28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承包人认可

(4)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不得以工程审计为由拖延竣工结算时间,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5)竣工结算确定后,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保函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6)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7)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8)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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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 合同解除结算

(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承包人应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当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①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④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⑤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⑥扣减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⑦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格,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货款,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格。

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确认合同结算价格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可按照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合同解除结算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以及退还质量保证金外,还应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在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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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 质量保证金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4.保修

(1)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修复费用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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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2)最终结清款应等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减去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并加上尚未付清的工程结算价款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4)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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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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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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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

4.保修

(1)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修复费用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