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合同管理
(1)分包合同管理是指对分包合同的招标、评标、谈判、合同订立,以及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终止或结束的全部活动的管理。
(2)工程分包合同包括:专业分包、设计分包、采购分包、劳务分包、试运行服务或其他咨询服务等合同。
(4)分包商在总承包商的统一管理、协调下,完成分包合同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无合同关系。
(5)总承包商向业主担负全部工程责任,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商承担责任。
(6)在投标书中,总承包商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的批准。
(7)除了遵循总包合同管理原则外,分包合同管理还应做到:
① 当业主指定分包商时,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资质及能力进行预审(必要时考查落实)和确认。当认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尽快报告业主并提出建议。否则,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a.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b.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c.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d.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e.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f.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2.专业分包合同
1)总承包商合同义务
(1)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 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 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5)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6) 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2)分包商合同义务
(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设计,报总承包商确认后使用。
(3) 向总承包商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 向总承包商提交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执行。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 分包商应允许总承包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地点。
(7) 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8)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3. 劳务分包合同
1)承包商合同义务
(1) 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2) 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3) 提供施工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4) 负责技术交底、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5) 提供图纸,施工用材料、设备、措施材料、安全设施等。
(6) 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商支付劳动报酬。
(7)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2)劳务分包商合同义务
(2) 未经工程承包商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3) 劳务分包商按期提交施工计划和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
(9)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
(10) 合理使用承包商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商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 执行工程承包商的工作指令,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1.合同履约要求
1)定义: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2)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求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5)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6)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8)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3)分包要求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 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7)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8)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4)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5)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4)不得转包
(6)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5)项目经理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②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 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③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质量责任
(5)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6)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7)安全责任
(7)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2.工程总承包合同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2)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
(3)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签约合同价的价格清单构成是: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以上价格均含税)。
(4)通用合同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应不加修改的引用。
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②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③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6)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④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⑤通用合同条件。
⑥承包人建议书。
⑦价格清单。
⑧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施工总承包合同
(6)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③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④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⑤通用合同条款;
⑥技术标准和要求;
⑦图纸;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⑨其他合同文件。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②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③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④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⑤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⑥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⑦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⑧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⑨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2.项目合同管理
2)合同变更管理程序
(1) 提出合同变更申请。
(2) 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必要时,经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认,重大的合同变更须报企业负责人签认。
(3) 经业主签认,形成书面文件。
(4) 组织实施。
5)合同文件管理要求
(1)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合同文件定义范围内的信息、记录、函件、证据、报告、图纸资料、标准规范及相关法规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合同文件的整理、分类、收尾、保管或移交工作。
1.物资采购合同
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
(3)包装
(4)运输方式
(5)价格
(6)结算
(7)违约责任
(8)特殊条款
标的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
2.设备供应合同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前述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此外,在设备供应合同签订时尚须注意如下问题:
(1)设备价格
(2)设备数量。除列明成套设备名称、套数外,还要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易损耗备用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3)技术标准
(4)现场服务
(5)验收和保修
建筑工程计价方式分为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
1.定额计价方式
(1)建筑安装工程定额,除规定了单位工程产品的数量标准外,还规定其工作内容、质量标准、生产方法、安全要求和使用的范围。
(2)工程定额的编制方法有:经验估价法、统计分析法、比较类推法、技术测定法
(3)建设工程定额分类:
(4)定额计价方式就是按照预算定额的分部分项子目,逐一计算工程量,套用对应的预算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三者之和构成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以此为计算基数,按照相关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汇总计算后形成工程项目的造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
(2)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以综合单价形式出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编制,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构成的工程造价是:
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 ×(1+规费费率) ×(1+税率)
(5)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应用:
(6)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应用:
3.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管理
(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特点:
① 强制性:对工程量清单的使用范围、计价方式、竞争费用、风险处理、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② 统一性
③ 完整性
④ 规范性
⑤ 竞争性
⑥ 法定性
(2)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①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②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③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④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⑤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⑥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⑦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⑧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⑨ 其他的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造价
(1)建设工程造价由八个部分构成:
①建筑工程费;
②设备购置费;
③设备安装工程费;
④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⑤其他工程和费用;
⑥预备费;
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⑧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2)建设工程造价的特点:
①大额性;
②个别性和差异性;
③动态性;
④层次性。
(3)根据工程项目不同的建设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分为如下6类:
①投资估算;
②概算造价;
③预算造价;
④合同价;
⑤结算价;
⑥决算价。
(4)按照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阶段:分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
2. 建筑工程费构成
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①人工费
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②材料费
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 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
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含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税费)、仪器仪表使用费。
•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费项目。
④企业管理费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
其中检验试验费:
a. 包括: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
b.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c. 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⑤规费
包括: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
⑥税金
2)按造价形成划分
3.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合同价款的确定
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包括五大类:
①法规变化类:法律法规变化;
②工程变更类: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③物价变化类:物价变化,暂估价;
④工程索赔类: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
⑤其他类:现场签证,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3)合同价款计算与调整
工程价款管理是指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签证款、工程结算款、保修金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遵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开展相关工作。
(1)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计算
①在计算工程预付款时,对工程总造价予以区分,不得包含不属于承包商使用的费用,例如暂列金额。
②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
•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③预付款计算
百分比法:工程预付款=中标合同造价×预付款比例
数学计算法:
④回扣
⑤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有多种,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常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月度支付、分段支付。
4)工程竣工结算款的计算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3)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总额;
②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4)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并按期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4.竣工结算确定与调整
常用的工程造价调整方法有: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2)实际价格法
①人工费调整总额=∑总用工数量×(信息价人工单价-合同人工单价);
②材料费调整总额=∑可调材料数量×(信息价材料单价-合同材料单价);
③机械费调整总额=∑可调机械台班×(信息价机械台班单价-合同机械台班单价);
④各项调整分别计入工程造价的价差分项中,计取规费和税金。
3)调价系数法
在竣工时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调价系数(以定额直接费、人工费或材料费为计算基础),对原工程造价,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的价差。
4)调值公式法
5.设计变更、签证与索赔
1)设计变更
(2)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由设计部门确认后,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后实施。设计变更应记录 详细,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提出单位等。
2)工程签证
由于业主或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业主只负责停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而不是当地造价部门颁布的工资标准;机械停窝工费用也只按照租赁费或摊销费计算,而不是机械台班费。
3)索赔
索赔通常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两种。但是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的缺陷或技术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所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以索赔利润。
(1)索赔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①客观性(有损失)
②合法性(非承包商原因引起)
③合理性
(2)索赔的分类
(3)索赔步骤
①索赔意向通知。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时间内(合同示范文本为28天),向工程师和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②索赔的内部处理。
a.事态调查。
b.干扰事件原因分析。
c.索赔根据。
d.损失调查。
e.收集证据。
f.起草索赔报告。
③提交索赔报告。
④解决索赔。
(5)索赔的计算
①工期索赔
a.网络分析法
b.比例分析法
c.其他方法
②费用索赔
a. 总费用法:又称为总成本法。
b. 分项法。
1.合同履约要求
1)定义: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2)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求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5)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6)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8)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3)分包要求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 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7)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8)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4)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5)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4)不得转包
(6)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5)项目经理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②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 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③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质量责任
(5)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6)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7)安全责任
(7)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2.工程总承包合同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2)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
(3)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签约合同价的价格清单构成是: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以上价格均含税)。
(4)通用合同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应不加修改的引用。
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②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③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6)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④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⑤通用合同条件。
⑥承包人建议书。
⑦价格清单。
⑧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3.合同管理要求
(1)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咨询合同、保险合同等。
(2)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交底、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争议与诉讼、合同分析与总结。总包合同管理的原则是:
① 依法履约原则
② 诚实信用原则
③ 全面履行原则
④ 协调合作原则
⑤ 维护权益原则
⑥ 动态管理原则
1.施工总承包合同
(6)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③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④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⑤通用合同条款;
⑥技术标准和要求;
⑦图纸;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⑨其他合同文件。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②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③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④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⑤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⑥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⑦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⑧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⑨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2.项目合同管理
2)合同变更管理程序
(1) 提出合同变更申请。
(2) 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必要时,经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认,重大的合同变更须报企业负责人签认。
(3) 经业主签认,形成书面文件。
(4) 组织实施。
5)合同文件管理要求
(1)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合同文件定义范围内的信息、记录、函件、证据、报告、图纸资料、标准规范及相关法规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合同文件的整理、分类、收尾、保管或移交工作。
1.分包合同管理
(1)分包合同管理是指对分包合同的招标、评标、谈判、合同订立,以及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终止或结束的全部活动的管理。
(2)工程分包合同包括:专业分包、设计分包、采购分包、劳务分包、试运行服务或其他咨询服务等合同。
(4)分包商在总承包商的统一管理、协调下,完成分包合同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无合同关系。
(5)总承包商向业主担负全部工程责任,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商承担责任。
(6)在投标书中,总承包商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的批准。
(7)除了遵循总包合同管理原则外,分包合同管理还应做到:
① 当业主指定分包商时,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资质及能力进行预审(必要时考查落实)和确认。当认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尽快报告业主并提出建议。否则,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a.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b.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c.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d.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e.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f.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2.专业分包合同
1)总承包商合同义务
(1)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 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 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5)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6) 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2)分包商合同义务
(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设计,报总承包商确认后使用。
(3) 向总承包商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 向总承包商提交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执行。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 分包商应允许总承包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地点。
(7) 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8)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3. 劳务分包合同
1)承包商合同义务
(1) 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2) 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3) 提供施工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4) 负责技术交底、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5) 提供图纸,施工用材料、设备、措施材料、安全设施等。
(6) 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商支付劳动报酬。
(7)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2)劳务分包商合同义务
(2) 未经工程承包商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3) 劳务分包商按期提交施工计划和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
(9)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
(10) 合理使用承包商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商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 执行工程承包商的工作指令,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1.物资采购合同
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
(3)包装
(4)运输方式
(5)价格
(6)结算
(7)违约责任
(8)特殊条款
标的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
2.设备供应合同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前述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此外,在设备供应合同签订时尚须注意如下问题:
(1)设备价格
(2)设备数量。除列明成套设备名称、套数外,还要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易损耗备用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3)技术标准
(4)现场服务
(5)验收和保修
建筑工程计价方式分为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
1.定额计价方式
(1)建筑安装工程定额,除规定了单位工程产品的数量标准外,还规定其工作内容、质量标准、生产方法、安全要求和使用的范围。
(2)工程定额的编制方法有:经验估价法、统计分析法、比较类推法、技术测定法
(3)建设工程定额分类:
(4)定额计价方式就是按照预算定额的分部分项子目,逐一计算工程量,套用对应的预算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三者之和构成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以此为计算基数,按照相关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汇总计算后形成工程项目的造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
(2)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以综合单价形式出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编制,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构成的工程造价是:
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 ×(1+规费费率) ×(1+税率)
(5)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应用:
(6)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应用:
3.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管理
(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特点:
① 强制性:对工程量清单的使用范围、计价方式、竞争费用、风险处理、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② 统一性
③ 完整性
④ 规范性
⑤ 竞争性
⑥ 法定性
(2)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①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②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③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④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⑤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⑥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⑦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⑧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⑨ 其他的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造价
(1)建设工程造价由八个部分构成:
①建筑工程费;
②设备购置费;
③设备安装工程费;
④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⑤其他工程和费用;
⑥预备费;
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⑧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2)建设工程造价的特点:
①大额性;
②个别性和差异性;
③动态性;
④层次性。
(3)根据工程项目不同的建设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分为如下6类:
①投资估算;
②概算造价;
③预算造价;
④合同价;
⑤结算价;
⑥决算价。
(4)按照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阶段:分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
2. 建筑工程费构成
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①人工费
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②材料费
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 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
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含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税费)、仪器仪表使用费。
•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费项目。
④企业管理费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
其中检验试验费:
a. 包括: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
b.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c. 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⑤规费
包括: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
⑥税金
2)按造价形成划分
3.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合同价款的确定
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包括五大类:
①法规变化类:法律法规变化;
②工程变更类: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③物价变化类:物价变化,暂估价;
④工程索赔类: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
⑤其他类:现场签证,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3)合同价款计算与调整
工程价款管理是指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签证款、工程结算款、保修金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遵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开展相关工作。
(1)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计算
①在计算工程预付款时,对工程总造价予以区分,不得包含不属于承包商使用的费用,例如暂列金额。
②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
•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③预付款计算
百分比法:工程预付款=中标合同造价×预付款比例
数学计算法:
④回扣
⑤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有多种,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常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月度支付、分段支付。
4)工程竣工结算款的计算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3)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总额;
②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4)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并按期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4.竣工结算确定与调整
常用的工程造价调整方法有: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2)实际价格法
①人工费调整总额=∑总用工数量×(信息价人工单价-合同人工单价);
②材料费调整总额=∑可调材料数量×(信息价材料单价-合同材料单价);
③机械费调整总额=∑可调机械台班×(信息价机械台班单价-合同机械台班单价);
④各项调整分别计入工程造价的价差分项中,计取规费和税金。
3)调价系数法
在竣工时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调价系数(以定额直接费、人工费或材料费为计算基础),对原工程造价,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的价差。
4)调值公式法
5.设计变更、签证与索赔
1)设计变更
(2)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由设计部门确认后,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后实施。设计变更应记录 详细,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提出单位等。
2)工程签证
由于业主或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业主只负责停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而不是当地造价部门颁布的工资标准;机械停窝工费用也只按照租赁费或摊销费计算,而不是机械台班费。
3)索赔
索赔通常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两种。但是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的缺陷或技术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所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以索赔利润。
(1)索赔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①客观性(有损失)
②合法性(非承包商原因引起)
③合理性
(2)索赔的分类
(3)索赔步骤
①索赔意向通知。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时间内(合同示范文本为28天),向工程师和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②索赔的内部处理。
a.事态调查。
b.干扰事件原因分析。
c.索赔根据。
d.损失调查。
e.收集证据。
f.起草索赔报告。
③提交索赔报告。
④解决索赔。
(5)索赔的计算
①工期索赔
a.网络分析法
b.比例分析法
c.其他方法
②费用索赔
a. 总费用法:又称为总成本法。
b. 分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