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一)验收程序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对于涉 及重要部位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 加验收。
(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
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 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入工程竣工档案。
(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 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基本规定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 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施工资料管理
(一)基本规定
总承包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主动向总承包单位移交有关 施工资料。
(二)移交建设单位保管的施工资料
(1) 竣工图表。
(2) 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 。
(3) 材料、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
(4) 隐蔽程检查验收记录。
(5)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测量复检及预验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功能性试验记录等。
(6) 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材料试验、检查记录。
(7) 永久性水准点的位置、构造物在施工过程中测量定位记录,有关试验观测记录。
(8) 其他有关该项工程的技术决定;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9)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验收证书。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
二、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资料
质量报告:
(1)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2)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3)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有关规定
(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并按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 程档案进行联合验收。(2021改)
(二)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
(1)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 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2021改)
(2)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