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有关规定
(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并按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 程档案进行联合验收。(2021改)
(二)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
(1)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 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2021改)
(2)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一、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一)验收程序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对于涉 及重要部位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 加验收。
(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
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 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入工程竣工档案。
(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 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基本规定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 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施工资料管理
(一)基本规定
总承包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主动向总承包单位移交有关 施工资料。
(二)移交建设单位保管的施工资料
(1) 竣工图表。
(2) 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 。
(3) 材料、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
(4) 隐蔽程检查验收记录。
(5)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测量复检及预验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功能性试验记录等。
(6) 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材料试验、检查记录。
(7) 永久性水准点的位置、构造物在施工过程中测量定位记录,有关试验观测记录。
(8) 其他有关该项工程的技术决定;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9)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验收证书。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
二、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资料
质量报告:
(1)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2)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3)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