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1.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 安装、修理、改造许可
( 1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1 )大型高压容器 (Al )、球罐 (A3 )、非金属压力容器 (A4 )、超高压容器 ( A6 ) 的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 )其他高压容器 (A2 )、中、低压容器 (D) 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3 )大型高压容器是指内径大于或等于 2m 高压容器
超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直径过大无法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的压力容器。专门
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分片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许可证书注明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 ,持有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
5 )覆盖关系:Al 覆盖 A2、D级, A2级覆盖D级。
(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级别
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2)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艺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3 )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2.压力管道安装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参数级别划分
许可参数级别 |
许可范围 |
GA1 |
1.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表压,下同)的长输输气管道 2.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3MPa的长输输油管道 |
GA2 |
GA1级以外的长输管道 |
GB1 |
燃气管道 |
GB2 |
热力管道 |
GC1 |
1.输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急性毒性类别1介质、急性毒性类别2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急性毒性类别2液体介质的工艺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工艺管道;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工艺管道。 |
GC2 |
1.GC1级以外的工艺管道 2.制冷管道 |
GCD |
动力管道 |
3.告知的强制性规定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1)告知性质: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2)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考点二:工业安装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组织★★
名 称 |
主 要 内 容 |
分项工程(检验批) |
施工自检、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
主控项目:重要材料、构件及配件、成品及半成品、设备性能及附件的材质、技术性能等;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检验数据、工程性能检测。如管道的焊接材质、压力试验,风管系统的测定,电梯的安全保护及试运行。 |
|
签字: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
|
分部工程 |
施工报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不合格 |
签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
单位工程 |
施工报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不合格 |
签字: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
|
控制资料名称和份数——施工;检查意见和检查人及结论——建设 |
考点一:建筑设备监控工程的施工要求★
一、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组成及其功能
1.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主要由中央工作站计算机、外围设备、现场控制器、输入和输出设备、相应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组成。
2.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建筑物内冷热源、空调通风、给水排水、变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等设备进行监控及自动化管理。使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提供节能及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输入设备
(1)电量传感器。有电压、电流、频率、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等几种。
(2)非电量传感器。有温度、湿度、压力、液位和流量传感器等。
4.主要输出装置
电动执行器可分为驱动或控制水管阀门的电磁阀、电动调节阀和驱动或控制风阀的风阀执行器。
(1)电磁阀。由电磁部件(铁芯、线圈)和阀体组成,利用电磁力带动阀塞来控制阀门的打开与关闭。电磁阀有直动式和先导式两种。
(2)电动调节阀。由电动执行机构和阀体组成,将电信号转换为阀门的开度。电动执行机构输出方式有直行程、角行程和多转式类型,分别同直线移动的调节阀、旋转的蝶阀、多转的调节阀等配合工作。
(3)电动风阀。由风门驱动器和蝶阀组成,调节风门以达到调节风管的风量和风压。技术参数有输出力矩、驱动速度、角度调整范围、驱动信号类型等。
考点二:建筑设备监控工程的施工要求★★
一、建筑设备监控工程的施工要求
(一)建筑设备监控工程的实施
1.建筑设备监控工程的实施程序
建筑设备自动监控需求调研→监控方案设计与评审→工程承包商的确定→设备供应商的确定→施工图深化设计→工程施工及质量控制→工程检测→管理人员培训→工程验收开通→投入运行。
2.建筑设备监控工程的施工深化
(1)自动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应具有开放结构,协议和接口都应标准化。首先了解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建筑设备的位置、控制方式和技术要求等资料,然后依据监控产品进行深化设计。
(2)施工深化中还应做好与建筑给水排水、电气、通风空调、防排烟、防火卷帘和电梯等设备的接口确认,做好与建筑装修效果的配合工作。
(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产品的选择及检查
1.建筑设备监控工程的实施程序
建筑设备自动监控需求调研→监控方案设计与评审→工程承包商的确定→设备供应商的确定→施工图深化设计→工程施工及质量控制→工程检测→管理人员培训→工程验收开通→投入运行。
2.建筑设备监控工程的施工深化
自动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应具有开放结构,协议和接口都应标准化。首先了解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建筑设备的位置、控制方式和技术要求等资料,然后依据监控产品进行深化设计。
3.主要考虑的因素
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地,应用实践以及供货渠道和供货周期等信息;产品支持的系统规模及监控距离;产品的网络性能及标准化程度。
(三)监控设备的安装要求
1.主要输入设备安装要求
(1)各类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装在能正确反映其检测性能的位置,并远离有强磁场或剧烈振动的场所,而且便于调试和维护。
(2)风管型传感器安装应在风管保温层完成后进行。
(3)水管型传感器开孔与焊接工作,必须在管道压力试验、清洗、防腐和保温前进行。
(4)传感器至现场控制器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例如,镍温度传感器的接线电阻应小于3Ω,铂温度传感器的接线电阻应小于1Ω,并在现场控制器侧接地。
(5)电磁流量计应安装在流量调节阀的上游,流量计的上游应有10倍管径长度的直管段,下游段应有4~5倍管径长度的直管段。
(6)涡轮式流量传感器应水平安装,流体的流动方向必须与传感器壳体上所示的流向标志一致。
(7)空气质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选择能正确反映空气质量状况的地方。
2.主要输出设备安装要求
(1)电磁阀、电动调节阀安装前,应按说明书规定检查线圈与阀体间的电阻,进行模拟动作试验和试压试验。
(2)电动风阀控制器安装前,应检查线圈和阀体间的电阻、供电电压、输入信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宜进行模拟动作检查。
考点二: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
1.计量检定的分类
分类依据 |
内容 |
目的和性质 |
(1)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第一次检定。 (2)后续检定: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检定,包括强制性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 (3)使用中检定:控制计量器具使用状态的检定。 (4)周期检定: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和程序进行的后续检定。 (5)仲裁检定: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
必要程序和我国依法管理 |
(1)强制检定 1)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具体执行。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2)非强制检定的特性 非强制检定即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的定期检定。 |
2.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1)A类为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器具。例如:一级平晶、水平仪检具、千分表检具、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2)B类用于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但未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的计量器具;生产工艺过程中非关键参数用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一般参数检测用计量器具;二、三级能源计量用计量器具;企业内部物料管理用计量器具。例如:卡尺可测量轴及孔的直径、塞尺可测量不同深度缝隙的大小、百分表在设备安装找正时可用来测量设备的端面圆跳动和径向圆跳动,还有焊接检验尺、5m以上卷尺、温度计、压力表、万用表等。
3)C类为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例如:钢直尺、木尺、样板等。
考点二:电机安装与调试技术★★★
一、变压器安装技术
(一)开箱检查
充氮气或充干燥空气运输的变压器,应有压力监视和补充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正压,气体压力应为0.01~0.03MPa。
(二)变压器二次搬运
1.变压器二次搬运可采用滚杠滚动及卷扬机拖运的运输方式。
2.变压器吊装时,钢丝绳必须挂在油箱的吊钩上,变压器顶盖上部的吊环仅作吊芯检查用,严禁用此吊环吊装整台变压器。
3.变压器搬运时,将高低压绝缘瓷瓶罩住进行保护,使其不受损伤。
4.利用机械牵引时,牵引的着力点应在变压器重心以下,运输倾斜角不得超过15°。
(三)变压器就位
1.变压器就位可用吊车直接吊装就位。
2.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顶盖,沿气体继电器的气流方向有1.0%~1.5%的升高坡度。
3.装有滚轮的变压器,滚轮应转动灵活,在变压器就位后,应将滚轮用能拆卸的制动装置加以固定。
(四)变压器的交接试验
试验类别 |
要 点 |
绝缘油试验或SF6气体试验 |
绝缘油的试验类别、试验项目及试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应进行SF6气体含水量检验及检漏。SF6气体含水量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变压器应无明显泄漏点。 |
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 |
|
检查所有分接的电压比 |
(1)电压等级在35kV以下,电压比小于3的变压器电压比允许偏差应为±1%; (2)其他所有变压器额定分接下电压比允许偏差不应超过±0.5% |
三相联接组别 |
采用直流感应法或交流电压法 |
铁芯及夹件的绝缘电阻 |
2500V兆欧表测量,持续时间1min,应无闪络及击穿现象。 |
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 |
2500V摇表测高压绕组对外壳的绝缘电阻值, 500V摇表测低压绕组对外壳的绝缘电阻值 |
绕组连同套管的交流耐压试验 |
电力变压器新装注油以后,大容量变压器必须经过静置12h才能进行耐压试验。对10kV以下小容量的变压器,一般静置5h以上才能进行耐压试验。 |
额定电压下的冲击合闸试验 |
在额定电压下对变压器的冲击合闸试验,应进行5次,每次间隔时间宜为5min |
检查相位 |
检查变压器的相位,应与电网相位一致 |
(五)变压器送电试运行
1.变压器应进行5次空载全压冲击合闸,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0min。
2.变压器试运行要注意冲击电流、空载电流、一、二次电压、温度,并做好试运行记录。
3.变压器空载运行24h,无异常情况,方可投入负荷运行。
二、电动机的安装技术
(一)电动机安装检查
(1)电机绝缘电阻不能满足下列要求时,必须进行干燥。
1)1kV及以下电机使用500~1000V摇表,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1MΩ/kV;
2)1kV以上使用2500V摇表,定子绕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 1MΩ/kV,转子绕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MΩ/kV,并做吸收比(R60/R15)试验,吸收比不小于1.3。
(2)电动机干燥时注意事项
1)烘干温度缓慢上升,一般每小时的温升控制在5~8℃。
2)干燥中要严格控制温度,在规定范围内,干燥最高允许温度应按绝缘材料的等级来确定,一般铁芯和绕组的最高温度应控制在70~80℃。
3)干燥时不允许用水银温度计测量温度,应用酒精温度计、电阻温度计或温差热电偶。
4)定时测定并记录绕组的绝缘电阻、绕组温度、干燥电源的电压和电流、环境温度。
5)当电动机绝缘电阻达到规范要求,在同一温度下经5h稳定不变后认定干燥完毕。
(二)电动机接线
1.电动机接线方式:电动机三相定子绕组按电源电压和电动机额定电压的不同,可接成星形或三角形两种形式。
2.危险环境下电动机接线要求
(1)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引入防爆电动机,可采用柔性钢导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
(2)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要求。
(三)电动机试运行
1.试运行前的检查
(1)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电动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对于380V的异步电动机应不低于0.5ΜΩ。
(2)检查电动机安装是否牢固,地脚螺栓是否全部拧紧。
(3)电动机的保护接地线必须连接可靠,接地线(铜芯)的截面不小于4mm2,有防松弹簧垫圈。
(4)通电检查电动机的转向是否正确。不正确时,在电源侧或电动机接线盒侧任意对调两根电源线即可。
2.试运行中的检查
电动机第一次启动一般在空载情况下进行,空载运行时间为2h,并记录电动机空载电流。
1.工程回访
2.工程回访计划
(3)工程回访计划主要的工作内容: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回访保修的执行单位;回访的对象(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等。
(4)工程回访的内容:
①了解工程使用或投入生产后工程质量的情况,听取各方面对工程质量和服务的意见。
②了解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的使用效果。
③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期后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建议和注意事项,处理遗留问题,巩固良好的合作关系。
3.工程回访的参加人员和回访时间
(1)工程回访参加人员:
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经营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2)工程回访时间:
一般在保修期内分阶段进行,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回访。
4.工程回访的方式
1)季节性回访
(1)冬季回访,如冬季回访锅炉房及供暖系统运行情况
(2)夏季回访,如夏季回访通风空调制冷系统运行情况。
2)技术性回访
(1)主要了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后的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补救和解决。
(2)总结经验,获取科学依据,不断改进完善,为进一步推广创造条件。这类回访可定期也可不定期地进行。3)保修期满前的回访一般是在保修即将届满前进行回访。
4)信息传递方式回访采用邮件、电话、传真或电子信箱等。
5)座谈会方式回访由建设单位组织座谈会或意见听取会。
6)巡回式回访查看机电安装工程使用或投入生产后的运转情况。
5.工程回访的要求
6.用户投诉的处理
4.工程回访的方式
1)季节性回访
(1)冬季回访,如冬季回访锅炉房及供暖系统运行情况
(2)夏季回访,如夏季回访通风空调制冷系统运行情况。
2)技术性回访
(1)主要了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后的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补救和解决。
(2)总结经验,获取科学依据,不断改进完善,为进一步推广创造条件。这类回访可定期也可不定期地进行。3)保修期满前的回访一般是在保修即将届满前进行回访。
4)信息传递方式回访采用邮件、电话、传真或电子信箱等。
5)座谈会方式回访由建设单位组织座谈会或意见听取会。
6)巡回式回访查看机电安装工程使用或投入生产后的运转情况。
2.工程回访计划
(3)工程回访计划主要的工作内容: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回访保修的执行单位;回访的对象(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等。
(4)工程回访的内容:
①了解工程使用或投入生产后工程质量的情况,听取各方面对工程质量和服务的意见。
②了解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的使用效果。
③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期后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建议和注意事项,处理遗留问题,巩固良好的合作关系。
3.工程回访的参加人员和回访时间
(1)工程回访参加人员:
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经营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2)工程回访时间:
一般在保修期内分阶段进行,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回访。
1.工程保修的职责
2.工程保修的责任范围
(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施工方责任的赔偿。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对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对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应实事求是,科学分析,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①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②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③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 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④质量问题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修理费用或者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⑤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责任按以上原则处理。
3.工程保修期限
(1)建设工程中安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②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③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
④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约定。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称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4.工程保修证书
(1)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机电安装工程保修证书。
(2)保修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简况,设备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期限、保修情况记录(空白),保修说明,保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5.工程保修程序
1)工程检查修理
2)工程保修验收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后,应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成。
5.工程保修程序
1)工程检查修理
2)工程保修验收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后,应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成。
4.工程保修证书
(1)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机电安装工程保修证书。
(2)保修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简况,设备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期限、保修情况记录(空白),保修说明,保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3.工程保修期限
(1)建设工程中安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②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③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
④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约定。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称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2.工程保修的责任范围
(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施工方责任的赔偿。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对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对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应实事求是,科学分析,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①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②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③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 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④质量问题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修理费用或者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⑤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责任按以上原则处理。
2.项目维护的管理要求
(7)系统维护工作包括常规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
①常规维护保养。日常开展的维护保养工作,主要包括系统运行效果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安全检查以及日常清理工作。
②定期维护保养。定期开展的维护保养工作,一般半年或一年一次,通常在系统运行的淡季进行,主要包括系统重要功能及效果的检测、易损部件的更换及设备的全面清理。
1.项目运行的人员管理
(1)管理人员应根据运行系统的规模及复杂程度进行配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配备专业对口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②建立相应的运行班组。
③配备相应的检测仪表和维修设备。
5.项目的低碳运行管理
(1)应建立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的运行管理目标。目标的建立应考虑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同时考虑财务、运行、经营条件、可选择的低碳技术以及相关方的意见。
(2)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系统的实际能耗状况,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能源审计。应定期调查能耗分布状况,分析节能潜力,并应提出节能运行和改造建议。
1.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2.竣工结算编制原则
3.竣工结算程序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②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6)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7)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处理程序:
①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办理。
(8)发包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竣工结算的理由。
4.结算价款支付
(1)承包人应根据办结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申请应载明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价款金额。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4)发包人未按前述两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