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消防验收的组织形式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实施。
(2)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3)跨行政区域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2)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通常包括验收受理、现场评定和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等阶段。
(1)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消防验收申请表”,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应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2)现场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3)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现场评定结束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给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实行规划、土地 、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3)局部消防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4)消防验收的时限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在现场评定检查合格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消防工程验收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⑦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⑧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⑨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⑩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管理制度。
(4)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及条件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所需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消防验收的组织形式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实施。
(2)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3)跨行政区域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2)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通常包括验收受理、现场评定和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等阶段。
(1)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消防验收申请表”,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应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2)现场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3)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现场评定结束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给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实行规划、土地 、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3)局部消防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4)消防验收的时限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在现场评定检查合格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精装修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5.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1)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消防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抽查管理。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3)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消防系统分类及其功能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1)消防给水系统由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泵、消防水箱、稳压设施及消防水泵连接器等设施组成,是为各类水灭火系统供水的基础设施。
(2)消火栓灭火系统
消火栓灭火系统由供水设施、消防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设施组成,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固定式消防设施。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根据洒水喷头的类型可分为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其中闭式系统可分为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和防护冷却系统,开式系统可分为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
3)水喷雾灭火系统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系统。
4)细水雾灭火系统
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按供水方式(主要是按照驱动源类型)可以划分为泵组、瓶组式及其他形式。
(1)泵组系统。采用泵组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系统。
(2)瓶组系统。采用储水容器储水、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系统。
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
6)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以水为射流介质,利用探测装置对初期火灾进行自动探测、跟踪、定位,并运用自动控制方式来实现射流灭火的固定灭火系统,包括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 水流指示器、模拟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网、供水设施等主要组件。
7)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是指以气体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1)按灭火介质的不同分为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等。
8)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泡沫消防输泵、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组成。
1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触发器件、火灾探测器和火灾警报装置等组成,其中触发器件包括火灾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感光探测器、气体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及复合探测器等)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保护对象的不同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种形式。
3.消防工程施工程序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干管安装→报警阀安装→立管安装→分层干、支管安装→喷洒头支管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减压装置安装→报警阀配件及其他组件安装→喷洒头安装→系统通水调试。
(11)防排烟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支吊架制作、安装→风管制作、安装→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风机及阀部件安装→防排烟风口安装→单机试运行→系统调试。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1)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2.5倍。
(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 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3)地下式消火栓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应正对井口。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4m。
(4)室内消火栓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1.1m, 允许偏差为±20mm。
(5)室内消火栓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6)消火栓系统的调试应包括:水源调试和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或稳压设施调试;减压阀调试;消火栓调试;自动控制探测器调试;干式消火栓系统的报警阀等快速启闭装置调试,并应包含报警阀的附件电动或电磁阀等阀门的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锁控制试验。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横向安装宜设2‰~5‰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2)喷头安装必须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
(3)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
(4)水流指示器应使电器元件部位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包括:水源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动试验。
3.水喷雾灭火系统安装要求
(1)雨淋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雨淋报警阀,再进行雨淋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雨淋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
(2)喷头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吹扫合格后进行安装。
(3)系统调试应包括:水源测试;动力源和备用动力源切换试验;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调试;雨淋报警阀、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的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动试验。
4.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要求
(1)储水瓶组、储气瓶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2)当系统采用柱塞泵时,泵组安装后应充装润滑油并检查油位。
(3)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等耐腐蚀的金属材料;过滤器的网孔孔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80%。
(4)喷头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吹扫合格后进行。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端面密封或O型圈密封,不应采用聚四氟乙烯、麻丝、胶粘剂等密封材料。
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安装要求
(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完毕后,应做喷射功能调试。
6.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安装要求
(1)气压稳压装置安装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气压稳压装置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2)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且安装位置处应具备良好的排水能力。
(3)系统调试应包括:水源调试和测试;消防水泵调试;气压稳压装置调试;自动控制阀和灭火装置手动控制功能调试;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切换测试;系统自动跟踪定位灭火模拟调试;模拟末端试水装置调试;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试验;联动控制调试。
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4)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
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5)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包括:动力源和备用动力的切换试验;水源的测试;消防泵和稳压设备的试验;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调试;泡沫产生装置的调试;报警阀的调试;泡沫消火栓的冷喷试验;泡沫灭火系统的喷水和喷泡沫试验等。
9.干粉灭火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4)干粉灭火装置的联动控制组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包括自动模拟启动和手动模拟启动试验。
10.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1)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
(2)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
(3)排烟防火阀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排烟防火阀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排烟防火阀应设独立的支吊架。
(4)防排烟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5)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6)风管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防烟排烟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确定。
(9)防排烟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主要调试内容包括:排烟防火阀的调试,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调试,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自动排烟窗的调试,送风机、排烟风机的调试,机械加压系统风速及余压的调试,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调试,以及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等。
1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
(4)对于安装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至多孔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12.工业项目消防系统的技术要求
在电力、石化、冶金、矿山等工业建设项目的消防工程,与民用和公共建筑消防工程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其特点和要求。
(1)根据工业建筑储存的物料性质、生产操作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体积等因素,设置不同的消防设施和灭火系统。
① 火力发电厂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宜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②钢铁冶金企业单台容量大于等于40MV·A非总降压变电所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水喷雾、细水雾和气体灭火系统;储存锌粉、碳化钙、低亚硫酸钠等遇水燃烧物品的仓库不得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
③石油储备库,地上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消防冷却水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工业项目很多建有消防站,站内消防车的类型和数量与企业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以满足扑救控制初期火灾的需要。
例如:火电厂单台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应设置企业消防站,站内应配备不少于两辆消防车,其中一辆为水罐或泡沫消防车,另一辆可为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1.消防工程验收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⑦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⑧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⑨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⑩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管理制度。
(4)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及条件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所需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4.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精装修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5.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1)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消防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抽查管理。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3)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