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保修的责任范围
(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施工方责任的赔偿。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对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对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应实事求是,科学分析,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①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②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③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 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④质量问题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修理费用或者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⑤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责任按以上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