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保修期限
(1)建设工程中安装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②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③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
④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约定。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称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