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2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7大类)
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2.1法的形式
2.2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特殊情况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3.1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3.1.1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3.1.2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2)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分)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2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法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1.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2.1项目经理部
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2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2.3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题左右)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1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2代理的种类
1.2.1委托代理
(1)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有数人的,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2.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3.1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1.1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各对各的指示负责)
3.1.2被代理人不同意的转委托
(1)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
3.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
3.3表见代理
3.3.1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无权、有效)
3.3.2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可追偿)
3.3.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本人承担责任。
3.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3~4分)
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1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1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4)自登记时设立。
2.3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利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他人的不动产 → 供役地
(2)自己的不动产 → 需役地
(3)地役权是特殊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土地上已设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3.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1)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同样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4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1)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 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的 → 返还原物
(3)妨害或者可能妨害 →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造成毁损的 →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节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3分左右)
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1债的概念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2债的内容
债权=权利,债务=义务
债权和债务是相对而言的。债权的相对性包括: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2.1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2侵权
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2.3无因管理
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原为他人管理实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如:见义勇为)【2020表述更换】
2.4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2020表述更换】
1.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
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2)买卖合同债
材料设备的买卖。
(3)侵权之债
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如噪声)产生的侵权。
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3分左右)
1.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1.1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专利权的授予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017年真题】2014年6月10日,某施工企业委托某专利事务所申请发明专利权。6月12日该专利事务所向国家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6月15日国家专利局收到该文件。2014年6月16日,国家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该专利权期满的期限是( )。
A.2024年6月12日
B.2024年6月15日
C.2034年6月12日
D.2035年6月16日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019年真题】某施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于 2018 年 5 月 26 日以挂号信寄出申请文件。同年 6 月 6 日,国家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根据施工企业的请求,国家专利局于同年 10 月 8 日将其申请予以公告。经过实质审查后,国家专利局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作出授予施工企业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该施工企业的发明专利权自( )起生效。
A. 2018年5月26日
B. 2019年4月10日
C. 2018年6月6日
D. 2018年10月8日
【233网校答案】B
【233网校解析】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1.2商标权
2019年4月经修改后颁布的《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20改动】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2018年真题】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确定赔偿损失数额,首选的方法是( )。
A.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合理确定
B.由人民法院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C.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D.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第七节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4分左右)
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②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1保证方式
2.2保证人资格
(1)不能作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国际贷款转贷除外)。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可以作为保证人
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3担保范围与期间
2.3.1保证责任
(1)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 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务转让 →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 →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4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3.1抵押权(动产或不动产,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
(1)抵押物
(2)抵押效力:
①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价值。
②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可要求停止。
③抵押期间,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通知抵押权人+ 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转让款偿还债权人或提存)。
④实现抵押权时,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⑤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3)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①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②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或诉讼)
(4)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2016年真题】根据《物权法》,下列各项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
A.交通运输工具
B.建筑物
C. 生产设备、原材料
D. 正在建造的船舶
E.建设用地使用权
【233网校答案】BE
【233网校解析】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抵押物。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2质权(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权变动——交付动产
(2)权利质权变动——交付权利凭证
(3)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②股份、股票;③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019年真题】根据担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是()
A.耕地使用权
B.建筑物
C.生产设备
D.土地所有权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ABD 属于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质押只能是动产质押或者权利质押。
3.3留置(动产,转移占有、债务人提供)
(1)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法定: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2017年真题】根据《担保法》,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 )。
A.施工合同
B.买卖合同
C.运输合同
D.租赁合同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3.4定金(转移占有,债务人提供)
(1)守约时:定金抵做价款或收回。=预付款
(2)违约时: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合同: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注:定金≠订金)
【2018年真题】甲建设单位与乙设计院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为200万元,定金为设计费的15%,甲已支付定金。如果乙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合同,应该返还给甲( )万元。
A.30
B.40
C.60
D.70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总结
【2018年真题】关于可用于抵押和质押的产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不动产既可用于抵押,也可用于质押
B.动产既可用于抵押,也可用于质押
C.动产既可用于抵押,但不可用于质押
D.不动产可用于抵押,但不可用于质押
E.动产既可用于质押,但不可用于抵押
【233网校答案】BD
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分左右)
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1保险概述
1.1.1保险合同概念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2保险合同主体
(1)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1.3合同种类
(1)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不能转让。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财产保险合同。(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经保险人(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转让。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018年真题】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合同只能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
B.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C.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是投保人
D.保险人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233网校答案】B
【233网校解析】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1.2保险索赔
(1)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3)计算损失大小
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2.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投保人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保险责任
①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4)除外责任
①被保险人管理实务(如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盘点时短缺等原因)。
②自燃、氧化、大气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③机械或施工机具本身损失,及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④开始建造前已经存在的,或已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已接收的部分。
(1)保险期限
①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②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2安装工程一切险
(1)起始、终止同建筑工程一切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3)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2016年真题】关于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安装工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可以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B.安装工程一切险对就机械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但须承担维修的保险责任
C.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可以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D.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土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233网校答案】D
【233网校解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第九节建设工程税收制度(2~3分)
1.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1企业所得税(2019刚考,2020了解)
1.1.1纳税人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1.1.2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为收人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人;(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 租金收人;(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 其他收入。
3)收人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1.2个人所得税
1.2.1纳税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
(3)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2.2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法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2.3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2.4纳税扣缴和申报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018年真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下列纳税人中,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
A.私营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个人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233网校答案】A
【233网校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2.1纳税人
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2应纳税额的计算
2.2.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2.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2.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3销项税额的抵扣
2.3.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3.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 环境保炉税的规定(2019刚考,2020了解)
【2019年真题】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有( )。
A.排放量
B.个数
C. 污染当量数
D. 超标分贝数
E. 立方米数
【233网校答案】ACD
【233网校解析】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4.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同建设工程有关的税收法律制度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4.1车船税【2020改动】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铅;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4.2印花税
4.1.1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4.1.2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4.3车辆购置税【2020新增】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第十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3分左右)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基本种类: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民→民)
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2.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2.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3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2.4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
(2)修理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3. 行政责任
包括行政处罚(官→民)和行政处分(官→官)。
3.1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
3.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刑事责任(国家→罪犯)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4.1主刑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4.2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4.3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2016年真题】在施工过程中,某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多人重伤,死亡。该施工企业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