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法的主体、表现形式 P1
2、法的效力层级 P4
3、法人分为三类:①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②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会员分配利润)、③特别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P9
4、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①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有数人的,应共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属于委托代理。②法定代理: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 P12
5、招标、材料设备采购以及诉讼活动可以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P13
6、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P13
7、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情况紧急,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的除外。P14
8、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①自始未经授权;②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已终止。P14
9、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如果予以追认,转为有权代理;不予追认的,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失。 P15
10、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P15
11、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②相对人故意行为: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或超越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③违法代理行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P16
1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P17
13、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P20
1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20
15、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P20
16、建筑物侵权 P22
17、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P24
18、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P26
19、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包括:①国家机关(国际贷款转贷除外)。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P35
20、担保范围与期间 P35
21、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P35
22、定金: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应双倍返还定金。②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③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20%。P38
23、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020改动】 P40
24、保险期限:①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②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③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P42
2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6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2020新增】P46
26、免征车船税的:①捕捞、养殖渔船;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③警用车船;④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辆和消防救援专用船舶;⑤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2020改动】P52
27、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税率为10%。【2020新增】 P51
28、建设工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P52
29、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P53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30、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P57
3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P59
32、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2020改动】 P60
33、《消防法》规定:①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2020改动】P60
34、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2020改动】 P60
35、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P61
36、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有符合规定的①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的净资产指标为准)、②主要人员(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③已完工程业绩(对申请建筑、市政工程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发布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④技术装备。【2020改动】P65
37、企业资质网络申请:在资质许可机关官网或审批平台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2020新增】 P67
38、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P68
39、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不需登报)【2020改动】 P68
40、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P68
4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020改动】 P71
42、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P74
43、一建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提交材料:①延续注册申请表;②原注册证书;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P79
44、电子化申报和审批:①实行承诺制。②实行电子化申报审批:建造师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建部,住建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2020新增】 P80
45、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种情形:①正式和依法提前退休的;②因改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③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③军队自主择业人员;④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⑤其他。【2020新增】 P84
46、对违规挂证的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2020新增】 P86
47、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P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