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指南>证书注册

七人因隐瞒不在注册单位工作事实被住建部处罚!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0月12日
导读: 住建部于2016年10月10日连续发布了建市行撤字[2016]1号、建市行撤字[2016]2号、建市行撤字[2016]3号、建市行撤字[2016]53号、建市行撤字[2016]58号、建市行撤字[2016]59号、建市行撤字[2016]62号七分文件公布了对七名因隐瞒注册期间不在注册单位事实而进行处罚的公告!望大家引以为戒,处处小心!

建市行撤字[2016]1号

谭XX: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3年12月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期间,受聘于国网山东乳山市供电公司,注册单位是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1号),你于2016年8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市行撤字[2016]2号

耿X: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3年12月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期间,受聘于乳山热电有限公司,注册单位是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2号),你于2016年8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9日

建市行撤字[2016]3号

刘XX: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3年12月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期间,受聘于青岛理工大学,注册单位是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3号),你于2016年5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9日

建市行撤字[2016]53号

余X: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3年10月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期间,受聘于武汉供电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单位是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3号),你于2016年7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建市行撤字[2016]58号

曹XX: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8号),并于2016年8月26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建市行撤字[2016]59号

梁XX: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9号),并于2016年8月26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建市行撤字[2016]62号

朱XX: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8月2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2号),并于2016年9月5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一级建造师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