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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调整新设立企业申报建造师注册及企业资质审批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6-20 07:28:00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资质资格管理,提高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办事群众,按照《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新设立企业申报建造师注册及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申报建造师注册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重新、变更注册至新设立企业的,申请人应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一次性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请表、材料附件、承诺书)及网上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按规定时限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准予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二)二级建造师初始、重新、变更注册至新设立企业的,申请人应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向现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一次性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请表、材料附件、承诺书)及网上申请。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规定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的初审意见后,按规定时限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二、新设立企业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需考核注册建造师指标的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应先将建造师注册至本公司后,再按照资质标准、申报流程等要求,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新设立企业中注册建造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撤销其注册,同时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撤销其企业资质。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其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中执业资格人员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建管〔2009〕206号)、《关于调整新设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41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委所发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新设立企业建造师注册承诺书(样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京建发〔2018〕217号附件

新设立企业建造师注册承诺书(样本)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已经与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要求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我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时发放工资。

现我单位申请办理                      企业资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向贵机关提交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我单位及建造师本人对此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现聘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注册建造师(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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