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注销后再注册需要继续教育吗?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此办法是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制订的,但此规定已于去年开始修订,住建部于去年七月下发了修订版的征求意见函,只是至今在住建部网站未见正式文件。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