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现就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即执业印章所标明的有效期)届满且仍在原单位执业的一级临时建造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已完成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的,可申报延续注册。
二、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中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延续注册的相关信息,并点击上报。申请人应通过管理系统打印完整的《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书面申报材料
1.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三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三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四份);
4.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材料(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三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四份)。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及时报送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申报材料,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中报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
联系人:邵飞;电话:0551-62999849;传真:0551-62999849。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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