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级建造师有效期满后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使用问题的相关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精神,在一级建造师(含临时资格)续期注册系统开通之前,对注册有效期已满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印章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印章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鉴于我省一级建造师(含临时资格)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一级建造师(含临时资格)延续注册工作待继续教育开展工作开展和续期注册系统开通实施后,将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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