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函[2007]101号)的要求,经审核,张忠孝等83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顾才龙等12人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准予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由申报单位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企业IC卡以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如领取增项、变更注册的除带好原证书外还需交还原建造师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大厅的领证(章)处,办理领取证、章手续(印章工本费35元/枚)。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周五下午不办理领取证章)。
特此通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