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2008]870号 签发人:刘翠乔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我市将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停止使用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临时执业证书替代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作为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和外地施工企业进津备案等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后,企业应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作为申办企业资质的相关依据。其中,一级建造师对应原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原二级项目经理。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后,企业应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及建造师IC卡作为参加施工招投标的相关依据。除了原有已中标的工程外,所有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后,外地施工企业应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作为办理进津备案的相关依据。
五、由于建设部尚未出台替代三级项目经理的人员执业资格,我市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暂不停止使用。企业仍可持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作为申办企业资质、参加工程招投标的依据。但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取得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只能担任工程副项目经理,工程正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