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中央驻疆单位、总后营房部及中央管理企业、新疆建工集团,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01号)和人事部《关于2005年度、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3号)精神,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在2006年11月11、12日进行。现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名条件
(一)报考条件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免试科目及免试条件
凡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二、报名程序及资格审查
一、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一)初次报考人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人事考试报名表》;提供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盖章)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应报经上级行政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由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汇总表》,并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合格者由建设厅在《人事考试报名表》、《资格审查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后,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三)各地、州、市、县(市)所属单位、兵团所属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及中央管理企业的所属企业申报人员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人事考试报名表》、《资格审查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考生即可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当地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填写《汇总表》,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及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资格审查费一并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建设厅审查。未经建设厅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申报资格的,由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退还报名所交的费用。
(四)续考人员凭上一年度考试准考证或成绩单(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汇总表》。
(五)各单位在填写《汇总表》时请将考全科、考部分科目人员分类造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报考人员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时上报,因材料不完整、不真实影响报名资格审查或逾期未报的,责任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考试成绩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