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申请人应同时提供经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企业颁发的聘任证书。
2、军队系统的技术职务以命令形式发布的军队系统的技术职称视为有效。
3、学历或学位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不论何时取得,均予以认可。
4、所学专业申请人所学专业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为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 中列明的专业。大专、中专的专业与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相近,予以认可。
5、“其他专业”
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中涉及的“其他专业”系指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企业应在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时,将所学专业为“其他专业”人员在备注中注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报送材料时也应予以注明,并将此类人员名单另行汇总。“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定。
6、所学专业与建造师专业关系申请人所学专业符合“专业对照表”中列明专业的,可以参加建造师14个专业中的任何一个专业的考核认定。一个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建造师专业参加考核认定。
7、退休返聘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申报,不予受理。
8、从业年限、业绩截止时间从业年限、业绩计算时间均以材料报出之日为截止时间。
9、《申报表》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填写申请人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申报表》“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一栏也只填写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在《申报表》“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一栏填写企业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况(不论是正高级还是副高级)。
10、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时间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时间。
11、“大普”学历确认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认。
12、民营企业没有退休的说法民营企业人员是否退休,由企业确认。
13、高级会计师职称为高级会计师,但一直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管理工作的可以申报。
14、在职学习期间的职业年限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记作职业年限;未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作职业年限;半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50%的职业年限。
15、过去不在施工、设计企业从事的工作的时间过去不在施工、设计企业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记作本次考核认定的职业年限。
16、乡镇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凡国家人事部门不予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此次考核认定不予认可。
17、从业时间的计算只要是从事工程总承包、施工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均属符合条件,无论申请人在此期间是否担任负责人。
18、党校的学历和专业申请人的学历和所学专业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为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学历由省级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确认。
19、项目经理证书变更人员工作调动后要办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一致。
二、关于业绩
20、以承包合同为依据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确认工程业绩的依据,原则上一个合同为一项业绩。
21、业绩不得重复使用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申请人使用,不得由两人及以上多人重复使用。
22、总包与分包业绩均可使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及其分包项目,依据总包或分包合同,均可作为业绩分别认定。分包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工程规模必须符合大型工程标准。分包工程的不能作为总承包业绩。
23、工程业绩可以分割使用特大型工业工程项目,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等形式分割成若干个工程项目分别认定。分割的工程项目规模必须符合大型工程标准,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予以确认。
24、一项工程业绩分期实施可以累计计算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实施时,如果分期实施的若干合同仍为同一个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所承担,该业绩可以累计。
25、不同专业工程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可以累计,但所申请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专业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或以上。
26、审核部门确认早期工程项目无法提供规范的“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甚至“工程合同”时,企业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确认。
27、工作调动人员业绩认定工作调动的人员,在原单位完成的业绩由原单位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推荐意见由现单位填写。
28、更换项目经理若同一个工程更换了项目经理,如果前后两位项目经理承担的工作量大致相当,可以按两个业绩分别认定,但必须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提供有效证明。原则上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项目经理使用。
29、工程合同额工程合同额的审定可以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也可以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结算文件为依据。
30、国外工程业绩认定符合考核认定标准的国外工程业绩可以申报,但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时要翻译成中文。
31、业绩不受时空局限只要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人不论在何时、何地、何企业实施的项目,其业绩均可认定。
32、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申请人应提供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时的企业任职文件。
33、已经归档的工程业绩证明已经归入档案馆的工程业绩证明,可以向当地档案馆借取原件,或出具由档案馆盖章的原件复印件。
34、获奖工程项目任何性质、任何级别、任何部门颁发的工程项目奖,均不作为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35、建设工程标准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建设工程标准。每项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标准业绩使用人应该是该标准编制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
建设工程标准包括施工技术、设计、管理标准和规范。《申报表》中“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或规范”包括上述范围。
36、工程合同额工程合同额以施工合同或决算价为依据予以确认。
37、专业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可仅提供与该分包工程有关的合同、验收文件等材料。
38、地上、地下分别实施的工程地上、地下分别实施的工程,只要分别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别记作业绩。业绩应满足大型工程标准。
39、港澳台籍人员申报不受理港澳台籍人员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40、调动工作前的业绩申请人在调入本企业之前负责管理实施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有关材料由申请人原单位提供,由现工作单位申报。
41、借调期间的业绩申请人在借调其他企业期间负责管理实施的工程项目,符合大型工程标准的可以作为业绩申报。有关材料由借调单位提供,由现工作单位申报。
42、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单”、“竣工备案表”、“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均予以认可。
三、关于申报
43、职业道德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职业道德的证明。
44、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业绩”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任职情况的证明。
45、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查确认后,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46、《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申报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在经过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的每一页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47、申报材料的装订申报材料只要满足建市函[2004]56号文的有关要求,且装订牢固即可。
48、收费依据考核认定收费标准,参照其他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收费确定。
49、地方和专业部门所属企业的申报地方所属企业,不论其申报专业是否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均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务院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所属企业,不论其申报涉及何种专业,均向主管本企业的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申报。
50、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下属企业申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下属企业(含特级和一级)的一级项目经理,由其所在企业直接向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其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二级、三级子公司中的一级项目经理,由所在企业按企业资质申报渠道申报。
51、申请人签字申请人应分别在《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封面上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其他栏目均可由自己或他人代写。
52、申请人年龄只要是未退休人员,均可参加考核认定。
53、离开建筑业企业的人员申报问题凡未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的人员,不论资历、业绩是否符合条件,均不能参加考核认定。
54、目前不在项目经理岗位人员目前已不在项目经理岗位工作,但仍从事与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管理其他工作的人员,只要其他条件满足,可以申报。
55、二级资质企业人员的申报二级企业内拥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其中申报材料应当按企业资质申报渠道上报。
四、关于审核
56、审核意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57、会同专业部门审核地方所属企业申请人申报专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申报专业涉及铁路、民航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建设部签署会审意见、盖章。其他企业申请人申报专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的,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建设部签署会审意见、盖章。在《申报表》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与××部门会审,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58、材料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建造师考核认定办公室报送材料时要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报送的材料应按建造师14个专业进行分类。
59、申报时间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0、《证明材料》核实《证明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与同级人事部门核实,并分别在“申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表中签字。
61、人员排序企业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时,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在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时,排序没有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依据企业报送的材料,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企业不分先后)。
62、推荐意见函人事部门出具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意见函,推荐人员名单顺序尽量保持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一致。
63、原件的退回时间由审核部门掌握。
五、网上申报
64、身份认证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免费配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审核锁,取得该锁方式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65、网上申报时间建造师考核认定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
66、免费下载有关文件、表格、网上申报使用说明书等均可免费下载。
67、证明材料网上申报只需填写申报表的内容。《证明材料》只需书面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