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建设(建工)局,市有关单位:
接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6〕95号),拟对我市符合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因承担国外或国内异地建设项目而错过申报时间的人员,进行补充考核认定工作。现结合我市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实际,就建造师补充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考核认定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申报条件的;
2.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
3.未申报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
4.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并于2004年5月之前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考核认定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符合省人事厅、建设厅和建管局《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4〕177号)规定申报条件的;
2.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
3.未申报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
4.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并于2004年12月之前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补充考核认定的具体要求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考核办〔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4〕177号)和《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执办〔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共同出具申报人在异地或国外施工的证明。
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认定材料请于2006年6月5日前、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认定材料请于2006年6月20日前送市建设局人事教育处,逾期不予补充和补报材料。
5.相关文件和表格可通过查阅“中国建造师网”、“江苏建筑业网”获取。
6.市建设局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0516-83908021。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