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