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申请书(可在建设部网站上下载)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申请书(可在建设部网站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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