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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由施工方垫付

来源:233网校 2015年8月13日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高、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

工伤保险

  核心提示

  日前,市人社、城建、安监、总工会、交通、水利等六部门联合转发国家相关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高、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筑业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参保对象 覆盖所有建筑业职工

  《意见》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对象,即扬州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拆除及建筑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鼓励用人单位根据风险承担能力,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法定社会保险的补充。

  工伤保险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所有建筑工人(含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的参保登记、缴费登记手续办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建设项目所需的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定为经备案合同总造价的2‰。

  新开工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上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应按照以上标准×(剩余工期/施工期限)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应按照以上标准×(追加的预算/原备案合同总造价)补缴工伤保险费。

  申报审核 建筑工人实名制

  参加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筑工人花名册。施工过程中建筑工人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增减建筑工人花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

  已由施工企业申报花名册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施工企业未申报花名册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的,施工企业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花名册。未在24小时内补报或补报未通过审核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费用先由企业垫付

  《意见》对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障期限、工作流程、待遇计发等作出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在事故发生后 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设施工企业完成建筑工人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我市人社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制作《扬州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并在建设项目工地的显著位置长年悬挂。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项目、单位,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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