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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两省发文,建筑业资质业绩、人员、社保都来了!

来源:233网校 2018-08-08 09:58:00

一、河南

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对资质情况发生变化的建筑业企业实施核查。

1、核查对象

2015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由省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引起资质情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申报该项资质时提交的人员社保、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及企业当前信用情况进行核查。

2015年3月1日前的,不再核查人员社保、工程业绩。

2、核查方法:

以审核申请资料、核实信用情况和核查资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办理。

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无严重失信行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随即办理变更事项,同时启动资质核查。

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情况需重新核定的,将公示5日,同时启动资质核查。

公示期间若接到关于申请企业存在逃避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举报,不予办理该企业资质转移。

3、严肃处理

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将依法撤销相应资质,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曝光,且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文件原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对资质情况发生变化的建筑业企业实施核查的通知

豫建建〔2018〕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决定对资质情况发生变化的建筑业企业实施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2015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由省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引起资质情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申报该项资质时提交的人员社保、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及企业当前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省定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除外。

二、核查方法

采取审核申请资料、核实信用情况和核查资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

(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通过“信用中国”(http://link.233.com/15219)和“信用河南”(http://link.233.com/28629)网站,查看企业是否存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中所列严重失信行为。

(三)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有上述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原因。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无上述严重失信行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随即办理变更事项,同时启动资质核查。因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情况需重新核定的,将企业资质变化申请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同时启动资质核查。公示期满后,结合资质核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公示期间若接到关于申请企业存在逃避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举报,不予办理该企业资质转移。

三、结果处理

对核查中发现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将依法撤销相应资质,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曝光,且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其他事项

(一)2015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由省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引起资质情况发生变化时,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审核企业申请资料及当前信用情况,不再对企业申报该项资质时提交的人员社保、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进行核查。

(二)原由省厅审批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需要对原资质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的,由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长垣县、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呈报省厅进行核查。不需核查的,由各地自行办理。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发生上述变化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018年7月30日

二、广东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自即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对1566家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5704家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开展企业和人员信息核查,包括近一个月的社保情况。

1、核查内容

二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为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信用代码证、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内容;

人员信息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最近一个月的社保情况。

三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对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2、核查程序

进入核查企业的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相应页面,同时对照注册人员和工商登记等政务数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核查材料对入库信息进行逐项核查。

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3、若发现入库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不按时接受材料核查的失信企业,将列入全省不守信“黑名单”予以通报,在升级或增项申报时对其材料进行严格核查。

文件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18〕17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复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8〕120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智慧审批试点工作,切实规范行业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和人员信息核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核查范围

本次建筑业企业信息核查的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详见信息核查企业名录(附件1)。

二、 核查方法

(一)分级核查。

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分级核查原则,我厅核准的资质由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核查;广州、深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厅去年6月份起委托核准的总承包二级资质,以及属地审批资质的总承包三级资质信息核查;其余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审批总承包三级企业的信息核查。对于已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的地市,由地市主管部门组织县(区)主管部门核查。核查企业名单详见信息核查企业名录(附件1)。

(二)核查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为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信用代码证、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内容;人员信息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最近一个月的社保情况。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对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具体核查内容详见(附件2、附件3)。

(三)核查程序。

1.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核查的职责,对照“三库一平台”数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涉及人员业绩的工程技术资料等情况进行核实。

2.核查人员按照附件2、附件3表格所列的核查项,进入核查企业的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相应页面,同时对照注册人员和工商登记等政务数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核查材料对入库信息进行逐项核查,填写核实意见,使用行政服务卡进行数字签名和确认。

3.核查完毕后,系统自动记录核查人、核查机构、核查时间,作为数据索源追责的依据,并按照附件2、附件3表格所列核查项目自动同步生成企业专属网页和个人专属网页,但未通过核查的信息除外。

4.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其中,对由我厅审批的企业资质,广州、深圳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撤回资质建议及相应材料报我厅处理。

(四) 新增企业信息核查。

对发文之日起申请新增上述范围资质的(含新申请、升级、增项)企业信息,参照以上做法进行信息核查,经核查的数据做相应标识后入库。

三、 核查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

四、核查要求

(一)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核查企业名录中建筑业企业的入库信息,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制定核查企业排期计划,通知企业携带相关原件材料分批前往核查窗口,进行核查工作。核查部门和人员应当对入库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企业应按时间节点要求,对照附件2、附件3表格所列的核查项,及时提供核查资料。对按时提供材料并核查真实的诚信企业,在升级或增项申报时予以绿色通道。对不按时接受材料核查的失信企业,将列入全省不守信“黑名单”予以通报,在升级或增项申报时对其材料进行严格核查。

(三)核查工作需明确数据核查责任。经主管部门核实入库后的信息不能随意修改,数据核查入库后可追溯核查机构来源,自动记录核查人、核查机构、核查时间信息,可作为许可有效依据。确实需要修改的,由企业根据分级核查的要求向信息核查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修改入库。若发现入库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三库一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核查系统的实时维护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径向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龙赛姗,联系电话:020-87259834,工作QQ群名称:建筑业企业信息核查群,群号:577514429)咨询解决。

附件:

1.信息核查企业名录

2.企业基本信息表

3.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管理处联系电话:020-8313364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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