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小区的水、电管理,防止出现浪费水、电的现象。确保小区水、电正常供应,特制定此规定:
一、前来联系临时用水、用电者,必须是合格的水工、电工,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写明用水、用电量的多少,时间长短,预付用水、用电押金。
二、临时用水、用电,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
三、临地用水、用电必须安装由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电表。若私自启动改变水表、电表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临时用水管道,不应给小区的车辆或行人带来不便。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七天,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报管理处审核、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由装置不良引起,由承装部门负责。
六、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用水、用电管道或线路,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管理处强制拆除。
七、装置临时用电线路的技术要求:
1、装置临时用电线,需用绝缘线,采用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架线时户内离地面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需装熔断器。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良好接地或接零。
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缆。
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动。
7、临地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架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
八、移动照明、潮湿环境、地下通道线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不听劝阻者停止供电。
九、电焊作业必须由合格焊工进行,作业前检查周围是否有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作业完成后,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确定无热源后方可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