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基本知识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时间: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中氡浓度的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含量检测报告;
(2)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3、检测数量的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浏。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面积<50㎡时,设1个检测点。
2)当房间面积50~lOO㎡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面积>100㎡时,设3~5个检测点。
4)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4、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表2A320083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5、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l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