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检测的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修订)中规定: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二、消防验收的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修订)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计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