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3)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