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资料应完整;
2)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2)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3)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对主控项目进行抽查。当有不合格项时,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4)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