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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构造要求考点详细:
(1)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问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等。
(3)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
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①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②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③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
④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4)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问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5)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7)建筑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②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③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④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⑤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⑥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8)台阶与坡道设置应符合: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l: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9)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l.10m;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lm。
(10)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l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11)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12)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13)屋面面层均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不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其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通风屋脊。
(14)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如需要设置时,宜靠外墙独立设置,其用材及构造应符合规范规定;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