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实务》科目教材厚重,内容繁多,复习难度大。233网校采用将历年试题与考试用书相结合的方式,对二建《建筑实务》的考点精华进行重点摘录、整理,对考试用书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提炼,整理编写了二建《建筑实务》关键考点总结,方便考生们复习背诵之用。本文为“第二章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考点汇总下篇,推荐收藏背诵~
第二章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下篇
38、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出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满足论证要求的应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39、脚手架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包括:
(1)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2)地基是否有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3)扣件螺栓是否有松动;
(4)高度在24m及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5)架体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有超载使用的现象等。
40、影响模板钢管支架整体稳定性的主要因素:①立杆间距、②水平杆的步距、③立杆的接长、④连墙件的连接、⑤扣件的紧固程度。
41、模板设计:模板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现场条件、混凝土结构施工与验收规范以及有关的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模板设计。主要包括模板面、支撑系统及连接配件等的设计。
42、交叉作业安全控制要点
(1)交叉作业人员不允许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隔离层进行防护。
(2)在拆除模板、脚手架等作业时,作业点下方不得有其他作业人员,防止落物伤人。拆下的模板等堆放时,应与楼层边沿留出不小于1m的安全距离,码放高度也不得超过1m。
(3)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都应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通道口应设双层防护棚进行防护。
43、防护栏杆的设置要求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2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当栏杆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
(3)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4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 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 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基坑边缘、爆炸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存放处等属于存在安全风险的重要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配。
46、外用电梯的安装和拆卸作业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三证:资质证、准用证、上岗证)
47、外用电梯的安全装置:①制动器;②限速器;③门联锁装置;④上、下限位装置;⑤断绳保护装置;⑥缓冲装置。
48、外用电梯在遇到大雨、大雾时的应对措施有:停止使用,暴雨、大雾过后,对电梯各有关安全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9、塔式起重机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 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50、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5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保证项目: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物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
52、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
(1)优良
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以上。
(2)合格
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以下,70分及以上。
(3)不合格
①当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时;
②当有一分项检查评分表为零分时。
53、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54、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期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 。
55、变更价款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计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56、检验批质量验收
(1)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2)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技术)等进行验收;
(3)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②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型等进行划分。
(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8、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5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60、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1、检测方法的要求
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 | 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 | |
甲醛、苯、氨、TVOC | 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 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 |
氡 | 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
6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6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6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5、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66、新建建筑节能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3)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5)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7、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68、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69、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70、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1、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2、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
(3)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73、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74、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 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防水 | 5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 | 2个采暖期、供冷期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 2年 |
装修工程 | 2年 |
75、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貝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棓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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