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签订拆除工程的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
(2)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d,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桥梁、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索取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建设单位对其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