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运行的规定
在环境温度低于5℃进行试运行时,应制定可靠的防冻措施。试运行方案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接受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应进行技术交底。
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热管线工程应与换热站工程联合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应在设计的参数下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在达到试运行的参数条件下连续运行72h。试运行应缓慢升温,升温速度不得大于10℃/h,在低温试运行期间,应对管道、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支架的工作状况应做重点检查。在低温试运行正常以后,方可缓慢升温至试运行温度下运行。
3)在试运行期间,管道法兰、阀门、补偿器及仪表等处的螺栓应进行热拧紧。热拧紧时的运行压力应降低至0.3MPa以下。
4)试运行期间出现不影响整体试运行安全的问题,可待试运行结束后处理;当出现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时,应先停止试运行,然后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完后,应重新进行72h试运行。
5)蒸汽管网工程的试运行应带热负荷进行,试运行前应进行暖管,暖管合格后方可略开启阀门,缓慢提高蒸汽管的压力。待管道内蒸汽压力和温度达到设计规定的参数后,保持恒温时间不宜少于1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