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矿业考点:施工质量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一、施工质量事故分类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各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基本一致。只是对一般事故中的直接经济损失给出下限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范围。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分析的基本步骤和要求是:
1、通过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
3、确定事故的性质。通常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4、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应定人、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的全部内容。
三、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监理工程师或质量管理部门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自己发现质量事故时,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质量事故报告。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处理质量缺陷。
6、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组织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