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矿业考点:井巷工程质量评定
一、井巷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1、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评定标准
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合格率达到80%及以上(井巷工程应达到7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或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的评定标准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査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井巷工程质量评定的操作和核定
施工班组应对其操作的每道工序,每一作业循环作为一个检查点,并对其中的测点进行自检;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班组应对每一作业循环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工程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
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应在施工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评定,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核定。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检验评定,建设单位代表核定。分部工程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勘察和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检验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检验评定。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案,并应向质量监督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由质量监督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认证。工程未经质量认证,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及投入使用。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和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核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