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价款调整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按照规范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5、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的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6、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