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矿业案例分析实训之井筒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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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矿建施工单位承建了一立井井筒工程,该井筒净直径4.5m,深度860m,为固定总价合同,地质资料不完备,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收集调研附近30km处一矿井的地质资料参照,合同约定井筒最大涌水量为15m3/h,建设工期11个月。施工中因为地质资料不完备,遇到了突发性的50m3/h的涌水,经过施工单位的努力,最后强行通过,但是由于涌水大,给保证施工质量带来了巨大困难,并且费用增多、工期拖延。事件发生以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增加施工设备投入和工作人员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承诺如果按原合同工期完成将给予奖励。6个月后,建设单位却因未办妥采矿许可证,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而同时被处罚。
问题
(1)根据背景条件,是否应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
(2)对于井筒突发性大量涌水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3)建设单位的“要求”能否加快井筒的施工进度?为什么?
(4)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被处罚是否合理?根据是什么?
(5)本案例反映了矿山工程项目管理的哪些特点?
分析与答案:
(1)因地质资料不完备,地下地质条件变化比较大,项目有较大的风险性。因此一般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否则,应提出明确的变更条款以避免风险导致的损失。
(2)对于涌水量大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因为地质资料不完备,责任在建设单位。但施工单位在无准确的地质资料情况下,应认真预测可能的风险,并充分利用管理、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与经验,充分做好预案,避免可能损失。同时,按着《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有疑必探”的原则。
(3)对建设单位要求增加施工设备投入和工作人员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不合理。对于井筒直径仅为4.5m的立井,其施工空间非常有限,建设单位一味要求增加设备和人员可能会起到负面作用,对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应对现有施工方案进行详细优化,经详细分析论证,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案。并要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快施工进度。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时被罚是应该的。背景反映,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原因主要是建设方没有获得采矿许可。采矿许可是矿山开采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属于国家,国家对资源开采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包括地点、矿产类别、规模大小以及企业性质及其获得采矿权必须支付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费用。
(5)矿山项目管理的特点,包括资源属性和赋存特点、地质因素的不可知性和项目的风险性等,该案例也提醒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地地质勘探工作,达到设计要求,方能做到安全、顺利施工,保证工期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