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矿业案例分析实训之立井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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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矿山项目采用一对立井开拓,建设单位将一期工程(包括主、副井两个井筒的矿建掘砌、冻结和地面土建、井上下安装工程等)分别包给2个矿建单位、4个土建单位、2个安装单位、2个冻结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以下事件:
(1)主井冻结施工单位已经完成了井筒的冻结准备工作,但主井矿建施工单位由于进场道路问题,以致还不能将施工设备运进场地,预期无法按计划进行井筒的正常施工,造成冻结施工单位设备和人员窝工;副井冻结施工单位按照原计划进入积极冻结,冻结完成后,由于副井矿建施工单位大型设备的调剂问题,造成副井不能正常掘进,难以达到计划进度,虽然建设单位协调冻结单位及时进入维持状态,但是依然造成下部冻结壁进入井筒较多,给矿建施工单位开挖带来很大影响,形成恶性循环状态,使副井冻结施工单位延长3个月,费用损失严重。
(2)因为主、副井在同一工业场地,建设单位协调了两家矿建单位的绞车、稳车的布置,但是在协调工业场地的其他临时施工设施布置问题时由于施工单位过多,临时设施众多,引起各家纠纷。特别两家施工单位砂石材料堆放太近而造成使用和管理的混乱,还发生相互抢占地面轨道运输等问题。
(3)因为矿建施工单位推迟了副井移交给安装单位的时间,安装单位在完成主井改装后等待副井装备时发生窝工。为避免损失,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安装单位先进行副井绞车安装,然后进行井筒装备,最后统一调试。但由于副井绞车房施工与绞车安装时间不匹配,造成了绞车房施工与绞车安装相互影响,使两者施工进度都受到影响而发生拖延。
(4)土建单位因为副井绞车房施工延期,向建设单位要求索赔。
问题
(1)如何正确处理矿建与冻结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
(2)造成两家矿建施工单位之间矛盾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此矛盾是否影响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在安排安装单位与土建单位的工作中,有何过失?
(4)本项目采用何种承包方式比较有利?
分析与答案:
(1)矿建和冻结施工单位都是独立承包单位,相互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所有的协调工作都是通过建设单位或是监理单位进行的,因此造成的纠纷是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矛盾,而过失均在建设单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进能采用总承包方式发包,然后由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现场管理的难度,同时也会降低成本,加快施工进度。
(2)造成两家矿建施工单位矛盾直接原因是材料堆放和使用混乱问题,根本原因是两个井筒分别安排两家单位施工,各家都是考虑各自的施工利益。在有限井筒周围区域相互占地且界线不清,材料乱用的情况,同时也增加材料和场地资源的浪费。
(3)在安排安装单位与土建单位工作中,存在井筒施工延期带出的一系列影响,建设单位又没有妥善协调,造成几乎所有参与单位工作的混乱,出现索赔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设单位应承担其在项目管理工作上的过失责任。
(4)采用总承包的方式比较有利,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减少施工单位之间协调的压力,如果选择有实力的承包商,还可以大大降低专业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