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经研究,函告如下: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于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其收费属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内容等均由国家制定;省级层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其相关具体收费标准,并通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考试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6〕6024号)予以公示,明确注册建造师纳入我省的《全国性考试费目录清单》。
二、2015年,《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列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据此,经省政府同意,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发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等七个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3495号),对“注册建造师”(与财税〔2015〕68号文保持一致,不区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等7个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未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在制发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中,没有核定注册建造师资格考试(包括一级、二级)的收费标准。
三、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建造师”职业资格的实施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据此,你厅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组织2018年度建造师职业考试中的相关收费政策,均应当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并执行粤发改价格函〔2016〕3495号文核定的注册建造师考试收费标准。
四、建造师职业资格是国家明确保留的职业资格,其职业资格考试费纳入我省《全国性考试费目录清单》并公布,收费标准也在粤发改价格函〔2016〕3495号文中已经明确。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广大考生利益的角度,建议你厅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考生参加国家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做好相关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如期正常开展。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2.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等七个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3495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考试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6〕6024号)